这篇报道介绍了今年全国人大会议表决刑事诉讼法草案时赞成票、反对票、弃权票的票数,以及几名人大代表使用电子表决器表决法律文件的情况和感受。全国人大常委、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认为,与举手表决相比,电子表决器更符合民主的程序,更尊重参与者自主选择的权利,因此全国人大将其作为进步的标志,坚持至今。
人大代表的所有履职行为都应当代表选民的意愿,表决也不例外。一方面要尽量保证人大代表表决的秘密性、独立性,避免受到外部压力或打击报复;另一方面,也要让人大代表的表决为选民知晓,并受到选民的监督。为兼顾两方面要求,应根据不同事项适用不同的表决方式,人事任免和罢免表决因直接涉及具体当事人的利益,人大代表因表决行为遭受外部压力和打击报复的可能性较大,所以适合采用电子表决;法律草案、决议草案、重大事项的表决,不直接涉及具体当事人的利益,可以采用举手等公开形式。这种看法是有道理的。人大代表代表选民参政议政,应当具有一定的担当意识,如果人大代表的每次表决信息都高度保密,既不用接受选民的监督,也不必承担任何压力和风险,那么人大代表当得也太容易了。
今年全国人大会议上,有一些人大代表并不十分在意电子表决器的“保密”功能,如全国人大代表、宁波市政协副主席范谊说,他不担心自己的投票被别人看到,他甚至希望有人因为反对票而来与自己沟通,“我正好当面问问他,也告诉他,我为什么投反对票”。以电子表决器为人大代表的表决信息“保密”,最大限度保证他们的表决不受外部压力或打击报复,是一种民主含量;在电子表决器的“保密”功能之外,或者说在电子表决器之外,人大代表公开自己的表决信息,公开表达自己对政治事务的态度,以实际行动对选民负责、对表决行为负责,同样是一种民主含量。这两种民主含量,都承载着需要保障和珍惜的民主价值,都使我们对民主进程生发出更大的信心。 |